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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巴河流域西河段河道违法采砂监管失职问题查处情况的通报

发布时间:2015-03-04  来源:中共浠水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4年12月4日深夜,县领导带领县纪委监察局、县公安局和县河道堤防管理局等单位工作人员对在巴河流域西河段河道禁采区违法采砂的问题进行了突击暗访,发现在县巴河流域西河河段,一辆“鄂黄冈工程2003号”挖砂船停泊在河堤边禁采区内90米处进行违法采砂,“鄂黄冈工程2005号”挖砂船在长春村闸口处禁采区附近100米内违法采砂。在禁采区内采砂危及河堤安全,县委县政府明令禁止,并多次要求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好监管职责。对此次违法采砂行为,县河道采砂管理局巴河分局和县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等国家工作人员存在监管失职的问题。近期,县纪委责成县河道采砂管理局和县水利局对有关人员的监管失职问题进行了查处。现将查处情况通报如下:
经查,县河道采砂管理局巴河分局负责巴河流域河道采砂管理联合执法工作的副局长潘成桂,当晚将巡逻船停靠河道旁去睡觉休息,没有及时发现和制止两艘挖砂船的违法行为;该分局股级干部张福才和工作人员戴进明,201411月29日起被安排在鄂黄冈工程2005号船驻守值班,主要负责采砂船治超源头配载及采砂船监管,禁止该船超额配载及非法采砂等工作。当晚,鄂黄冈工程2005号采砂船在禁采区非法采砂时,张福才在该船上值班期间睡觉,没有制止该船非法采砂行为;戴进明因身体不适和填工作报表,向县河道采砂管理局巴河分局局长方胜学及副局长潘成桂请假一晚回家拿药,当天晚上没有在船上值班,致使雄鹰号挖砂船(鄂黄冈工程2003号)停泊在河堤边禁采区内90米处违法采砂。根据县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工作安排,从2014年12月3日起,该大队执法队员丰云被安排到巴河流域西河河段值班,4日当晚8点左右,丰云沿巴水河岸边巡视一圈未发现异常情况后,回到驻地睡觉休息,未进行巡堤执法工作。
县河道采砂管理局巴河分局股长张福才、县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执法队员丰云,在值班期间未能履行好监督职责,导致巴河流域西河段河道出现违法采砂情况,应负直接责任;县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党支部、县河道采砂管理局巴河分局党支部应负主体责任。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和中共浠水县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等相关规定,县河道采砂管理局和县水利局分别给予了张福才、丰云两人行政记过处分。
同时,县纪委、监察局责成县河道采砂管理局党委对河道采砂管理局巴河分局党支部书记张国兴就该分局落实主体责任不力问题进行约谈,并对巴河分局党支部进行通报批评;责成县河道采砂管理局巴河分局局长方胜学、县河道采砂管理局巴河分局副局长潘成桂进行诫勉谈话
责成县水利局党委对水政监察大队党支部书记郭泳就该大队落实主体责任不力问题进行约谈,并对水政监察大队党支部进行通报批评责成县水利局对县水政监察大队主持工作的副队长张晓林、县水政监察大队分管水政执法工作的副队长陈文兵进行诫勉谈话。
对此次巴河流域西河段河道违法采砂案件的涉案人员及集体进行严肃查处,体现了县委、县纪委对落实两个责任的鲜明态度和坚定决心。全县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要从中吸取教训,引以为戒,严格按照县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认真落实党委主体责任,要结合本地本部门职责,对照责任要求按单明责、照单履责、对单践责,切实履职履责,确保类似案件不再发生。县纪委监察局将加大监督执纪和明察暗访力度,按照落实两个责任的要求,不仅从重从快查处直接责任人,还将严肃追究相关领导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中共浠水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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