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浠水县选调生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2-05-23  来源:

 

浠水县选调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从高等院校选调应届优秀大学毕业生(以下简称选调生)到基层工作,进行重点培养,是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加强领导班子及其后备干部队伍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现阶段解决干部队伍青黄不接问题的有效举措。为了切实做好选调生管理工作,根据省市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调生工作贯彻党管干部的原则;德才兼备、任人唯贤原则;注重发展潜力、重视培养提高的原则;备用结合、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委组织部选调并分配到我县的优秀大学毕业生的管理。
 
第二章      选 调 分 配
 
第四条    选调工作由县委组织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每年由县委组织部确定所需选调生数量及专业要求,上报市委组织部后列入计划。
第五条    选调生分配到我县后,由县委组织部根据具体情况拟定选调生的工作单位,总体分配安排方案研究决定后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第六条    选调生的去向主要是乡镇。根据工作需要和选调生专业特点,也可以适当安排到已申报计划的县直机关和所属单位工作。
 
第三章         
 
第七条    县委组织部负责选调生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按照省市委组织部的要求经常了解掌握选调生工作、生活和表现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座谈会,听取他们的意见建议,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每年结合干部年度考核对选调生进行一次全面考察,在全面考察基础上,提出培养使用和调整建议。形成的考察材料,存入本人工作实绩档案。选调生所在单位的党组织负责人是选调生日常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主要负责落实好上级有关选调生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具体帮助选调生解决工作、生活、学习等方面的困难,为他们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定期向县委组织部汇报选调生锻炼成长情况,提供填写选调生工作实绩、学习培训和考察考核等档案材料。
第八条    选调生工资待遇按国家和省委有关规定执行,安排到事业单位工作的,享受所在单位人员工资福利待遇,五年内调入党政机关可不再参加公务员考录。选调生的工龄从到县委组织部报到之日算起,省市委组织部另有规定的按省市委组织部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选调生档案由县委组织部负责管理,调整出选调生名单的,其档案按干部管理权限负责管理。
第十条    选调生在本市范围内正常调动工作的,按照规定向新的管理部门介绍有关情况,移交档案及有关材料,并报市委组织部备案。调出本市工作的,报市委组织部同意并备案。
第十一条   选调生在工作期间报考各类全脱产研究生,需要保留原工作的,需报县委组织部研究同意。凡经县委组织部批准的,所在单位都要给予鼓励和支持。学习期间保留原身份,工龄连续计算,享受政策规定的工资、福利等方面的待遇。
第十二条    对选调生实行动态管理,建立退出机制。对那些不适合继续作为党政领导干部培养的选调生可以及时调整出选调生队伍。
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以及时调整出选调生队伍:年龄在40岁以下的、身体健康状况不佳、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不服从组织安排、工作表现不好、发展潜力不大的;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等方面有问题的;辞职、离岗、自谋职业的。
凡拟调整出选调生队伍的,由县委组织部提出意见,填写相关调整审批表格,报省市委组织部同意并备案。经省市委组织部同意的,由县委组织部正式通知本人并负责做好思想工作。
已经担任县处级以上职务的选调生,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管理,不再纳入本管理办法管理范围。
 
第四章      培 养 教 育
 
第十三条   选调生的培养教育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选调生的工作单位落实以后,县委组织部要根据他们的特点和所学专业,逐人制定培养计划,落实培养措施。所在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传、帮、带”,并将具体情况上报县委组织部。
第十四条    加强对选调生的理论、业务培训。选调生在上岗前,由上级组织部统一组织岗前培训。选调生分配到我县后,要研究制订选调生培训计划,列入全县干部培训规划。选调生每三年要安排到党校、行政院校或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进行累计三个月以上的脱产培训。此外,县委组织部要根据培养计划,采取岗位培训,脱产轮训,外出参观学习培训等多种方式,对选调生进行理论和业务培训。
第十五条    建立年度考察制度。结合干部年度实绩考核一并安排,也可专门组织考察。主要考察选调生政治立场、政治观点、思想品德、学习工作、廉洁自律、生活社交表现,分析选调生成长进步、发展潜力,培养效果等情况。考察结果作为调整、交流、轮岗,提拔使用的主要依据。考察材料存入本人档案。
第十六条    建立谈话谈心制度。县委组织部和选调生接收单位,每年至少要采取适当方式与选调生进行两次正式谈话谈心,及时了解掌握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研究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
第十七条    有计划、有目的、有步骤地对选调生进行轮岗交流和挂职锻炼,让他们熟悉多方面的工作。对在县直单位及所属部门工作的选调生,采取下派锻炼或调动的方式,让他们到乡镇工作,给他们提供到基层锻炼的机会,让他们承担一些急、难、险、重的工作任务,从中磨炼意志,增长才干;对在乡镇工作的选调生,要适时上挂或调整到县直综合部门锻炼,让他们熟悉机关工作,实现多岗锻炼,全面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和能力。
第五章        
 
第十八条    对分配到我县的选调生,无特殊情况都列入副科级后备干部队伍进行重点培养。鼓励和支持选调生积极参加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和竞争上岗,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录用。
第十九条    选调生工作两至三年后,要按照干部队伍“四化”和德才兼备原则,根据岗位需要,择优选拔任用;特别优秀的,也可以破格提拔使用。适合乡镇领导干部职位的,及时选拔进乡镇领导班子;适合从事党政机关工作的,有计划地补充到县直党政机关;适合做机关领导工作的,适时提拔担任机关领导干部。县直党政机关补充工作人员时应优先从在基层工作满两年的选调生中挑选。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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