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标任务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省九次党代会精神,大力实施科教兴鄂和人才强省战略,培养造就一批高层次创新型人才,进一步提升我省重点产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和整体技术水平,特实施“湖北省重点产业创新团队计划”。
第二条“湖北省重点产业创新团队计划”的实施,要适应我省高新产业、优势产业和重点产业的发展需要,按照政府引导、市场配置、企业为主、企校(所)联合的原则,加强企业创新人才队伍建设,促进产学研有效结合,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第三条从2008年起,用3年时间,在我省相关产业领域,建设100个左右“重点产业创新团队”(以下简称创新团队);选聘100名左右“创新团队带头人”,带动培养300―500名“创新团队核心成员”,努力培养造就一批创新能力卓越、引领作用突出、团队效应显著、科研成果丰富的创新团队和科技领军人才。
二、设立及选聘条件
第四条创新团队依托在鄂重点产业或优势企业的特定研发项目(课题)设立,每个创新团队由1名创新团队带头人和3―5名核心成员组成。创新团队的设立期限根据项目实际需要确定,一般不超过3年。
第五条申请设立创新团队的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在先进制造技术、电子信息、光机电一体化、生物技术与新医药、新材料、现代农业和优质农产品加工、现代物流、水资源保护、新能源开发利用等领域开展科技创新,有列入国家和省有关计划的重要项目,在同行业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
2、有确定的创新团队带头人和3―5名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的创新团队核心成员;
3、产学研结合好,具备组建柔性研究机构和联合研发的条件;
4、研发经费有保证,能够为创新团队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六条创新团队带头人由企业(院所)根据创新团队设立情况选聘,实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本单位没有合适人选的,可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外聘人选可采取“柔性引进”的方式选聘。
第七条创新团队带头人的选聘条件:
1、遵纪守法,学风正派,具有良好的科学精神与职业道德,有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2、具有较强的自主创新能力,在科学技术领域取得了创造性的成果,主持承担过国家或省部级重大(或重点)科技项目,或担任省级以上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学术技术带头人,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
3、具有较强的指导、培养高水平创新团队的能力和水平;
4、拥有实用性强、有转化能力和市场前景的科研成果和发明专利;
5、年龄一般在55周岁以下,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第八条创新团队及其带头人的职责:
1、负责组织受聘单位重大项目、中长期科研发展规划的研究、制定和实施;
2、根据单位发展需要,组织带领本创新团队开展科研攻关、新产品研发,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水平科研成果;
3、促进研发成果及时有效转化;
4、负责创新团队建设和人才培养。
第九条每个创新团队可以根据研发工作需要,确定3-5个创新团队核心成员,由设立创新团队的单位遴选、推荐,创新团队带头人聘任。
第十条创新团队及其带头人在聘任期内所完成的由单位确定研究项目、提供项目经费的研究成果,其知识产权归单位所有,同时双方也可以根据相关政策另行约定。
三、申报及评审
第十一条申请设立创新团队的单位应填写创新团队申请书并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单位近3年的经营情况及研发机构、研发队伍、研发能力和研发成果等情况;
2、创新团队拟开展的科研创新项目,可行性报告以及研究经费的支持情况;
3、拟申报创新团队的带头人和核心成员的工作经历、相关业绩材料、学历证书、资格证书和其他佐证其水平与能力的材料。
第十二条符合条件的中央在鄂企业(院所)、省属企业(院所)分别向省科技厅、省国资委提出设立申请;市州属企业(院所)、非公有制企业向所在地的市州委组织部提出设立申请。省科技厅、省国资委或市州委组织部要组织专家对申请单位和创新团队进行评审,并经省科技厅、省国资委党委(党组)或市州党委研究同意后报省委组织部。
第十三条省委组织部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并综合评审意见,经部办公会审定,明确创新团队及其带头人并予以公示。
第十四条根据省委组织部的批复意见,申报单位与创新团队带头人签订聘任合同。
四、支持措施
第十五条津贴补助。创新团队设立单位要按照有关合同规定,为创新团队提供必须的科研经费和岗位津贴。设立期内,省委组织部按创新团队带头人每人每年10-15万元、创新团队核心成员每人每年1万元的标准给予岗位津贴补助。
第十六条项目倾斜。鼓励和支持创新团队带头人及其所在单位按有关程序积极争取承担国家、省部级科技计划重大专项、重点项目或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申报国家或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基地建设项目。在相关项目和基地建设的立项上,各有关部门给设立创新团队的单位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在组织申报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博士后工作平台建设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第十七条分配激励。鼓励和支持创新团队及带头人的管理、知识、技术、资本等要素,按照贡献参与企业收益分配。鼓励通过技术入股、人才资本入股等方式,促进人才资本及科研成果的有偿转移。创新团队参与成果收益分配,鼓励企业对创新团队实行股权、期权激励。支持创新团队内部建立灵活的分配机制,在分配上,有条件的可在岗位津贴划出适当比例,按团队成员的工作业绩和贡献给予奖励。
第十八条提供保障。创新团队可实行带头人负责制。申报评审职称时,转化成果按研究成果同等对待,将知识产权的拥有量和转化效益列为创新团队职称评定、职级晋升的重要依据。优先在科研条件、工作环境以及住房、保险、家属就业、子女入学等方面给予支持,提供良好的工作、生活条件。鼓励单位按有关规定为创新团队成员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
第十九条建立创新团队人才数据库,加强跟踪培养服务,实现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对入选的创新团队带头人,作为省直接掌握联系的高层次人才管理,享受医疗保健、人才资源开发资金资助、培训休假等方面的待遇和服务。符合条件的人选在各类专家选拔时予以重点倾斜。
五、服务与管理
第二十条创新团队设立单位应与创新团队带头人共同制定具体的科研规划和人才培养方案,明确总体工作目标和年度工作计划,签订双向目标责任书。创新团队带头人与团队核心成员签订目标责任书,并作为目标管理中科技资助、业绩考核等工作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当发生研究方向调整、团队重组、工作调动、职务变动等重要事项时,所在单位要及时将有关情况报省委组织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创新团队设立单位要加强创新团队带头人的日常管理和考核。要将创新团队的工作进展情况在单位适当范围内进行公布,重点了解聘期内本人的职业道德、科研业绩、经费使用与投入、科研平台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的情况。将有关情况作为表彰奖励和进入下一轮创新团队带头人选聘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创新团队设立期间或承担项目完成后,由省委组织部组织有关专家对创新团队工作情况进行评估。对评估为优秀创新团队及带头人,颁发荣誉证书并予以奖励;对在创新团队计划实施工作中支持力度大,成绩突出的单位给予表彰。
六、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创新团队建设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由省委组织部负责组织实施,定期通报计划实施情况,指导和协调各项管理工作。省直有关部门和所在市州要加强联系沟通,落实有关配套政策和措施,切实做好具体管理和服务工作。创新团队设立单位要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保证科研、工作经费及时足额到位,切实落实培养方案,为创新团队发挥作用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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