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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自主创新“双百计划”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1-12-10  来源:湖北组工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引进、培养和造就一批具有国际、国内领先水平的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增强我省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等领域的自主创新能力,根据《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鄂发〔2008〕19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创新机制加速全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意见》(鄂政发〔2008〕33号)精神,省委组织部、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决定在整合“湖北省自主创新岗位计划”和“湖北省重点产业创新团队计划”的基础上,联合实施湖北省自主创新“双百计划”。为确保该计划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湖北省自主创新“双百计划”的基本目标:用2—3年左右时间,在全省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型企业设立100个“湖北省自主创新岗位”,鼓励、引导一批高层次创新人才,担任“湖北省自主创新岗位”特聘人选,组建100个“湖北省自主创新团队”(含重点产业创新团队,下同),促进企业研发人才队伍建设,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支持企业创新发展(简称“双百计划”)。

  第三条 “湖北省自主创新岗位”和“湖北省自主创新团队”,以联合捆绑的方式进行设置,形成以项目为依托、以岗位为核心、以团队为基础,项目、岗位、团队三结合的湖北省创新型高层次人才开发新模式。

  第二章 岗位设置及团队组建

  第四条 “湖北省自主创新岗位”依托企业的研发项目设置,主要用于引进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高层次创新人才,以特聘的形式,到企业领军承担自主创新任务。

  第五条 “湖北省自主创新团队”,以企业现有的研发队伍为基础,由“湖北省自主创新岗位”特聘人选领衔组建。以创新岗位特聘人选作为团队带头人,每个创新团队由1名创新团队带头人和2—4名核心成员组成。

  第六条 “湖北省自主创新团队”成员一般由企业内部技术人员组成,由企业遴选,经“湖北省自主创新岗位”特聘人选同意后聘任。根据项目研发需要,经企业同意,岗位特聘人选也可以从所在单位带1名助手,作为创新团队成员。

  第七条 “湖北省自主创新岗位”与“湖北省自主创新团队”的设立期限为2-3年,期满需重新申报,滚动发展。

  第三章 申报条件及人选职责

  第八条 “双百计划”主要在湖北省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型建设试点企业设立,且应具备如下条件:

  (1)具有创新的研发项目。此项目的成功研发,能对企业生产发展和经济效益的提高产生重大推动作用;

  (2)拥有结构合理、实力较强的研发队伍;

  (3)具备组建柔性研究机构和联合研发的条件;

  (4)研发经费有保证,能够为创新团队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5)其他应具备的必要条件。

  第九条 “湖北省自主创新岗位”特聘人选聘任条件:

  (1)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良好的身体素质,能全身心地投入科研一线工作;

  (2)具有本行业或本领域科研工作经历,并被国内同行专家认可;

  (3)在企业科技创新方面有创新性构想,具有带领本企业在本技术领域,达到国内领先水平、赶超国际先进水平的能力;

  (4)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团结、协作精神以及相应的组织、管理能力;

  (5)一般应具有副高(含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特别优秀者可放宽);

  (6)鼓励岗位特聘人选在聘期内全职为企业服务或一般情况下应保证聘期内每年为企业服务8个月以上。

  第十条 “湖北省自主创新岗位”特聘人选主要职责:

  (1)组织带领本创新团队开展科研攻关、新产品研发,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研成果,并将科研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推动企业发展;

  (2)积极争取并主持国家科研项目、省重大科研项目研究;

  (3)帮助带动企业创新人才队伍建设。

  第十一条 “湖北省自主创新团队”成员需满足以下条件:

  (1)一般应是企业在岗人员;

  (2)具有较高的科研水平和专业技能,并在科研一线工作;

  (3)具有融入团队的协作精神,在团队带头人的带领下创造性地开展研发工作。

  第十二条 鼓励“湖北省自主创新团队”成员每年在自主创新岗位特聘人选所在的高校或科研院所,从事一定时间的项目研发,提升团队成员的创新能力。

  第四章 申报及评审

  第十三条 申请实施“双百计划”的企业,需填写《湖北省自主创新“双百计划”申请书》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近三年的经营状况;

  (二)企业的研发机构、研发队伍、研发能力和研发成果等情况;

  (三)企业拟设岗位和团队所要研发的具体项目、开发前景及配套经费(研发项目必须是正在研发阶段,尚未形成产品和产生经济效益的项目);

  (四)企业申报“湖北省自主创新岗位”特聘人选的相关资料。“湖北省自主创新岗位”特聘人选一般应是企业通过柔性方式从企业外部引进的领军人才,企业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对岗位应聘人员进行遴选。企业申报的人选,须经两名或两名以上国内同行专家的推荐并签名;

  (五)申报创新团队核心成员的工作经历、相关业绩材料、学历证书、资格证书和其他佐证其水平与能力的材料。

  第十四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向省科技厅提出设立申请,“湖北省自主创新岗位”特聘人选及“湖北省自主创新团队”成员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出设立申请。

  第十五条 省委人才办协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研究确定“双百计划”设立单位以及人选,经实地考察、社会公示后报省委组织部审核,并报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第十六条 根据省委组织部的审核意见,申报企业与“湖北省自主创新岗位”特聘人选签订聘任协议,“湖北省自主创新岗位”特聘人选与“湖北省自主创新团队”成员签订工作任务书,明确双方的责、权、利关系。

  第五章 支持措施

  第十七条 “湖北省自主创新岗位”特聘人选在聘期内享受政府自主创新岗位津贴。第一期政府自主创新岗位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人民币10万元;同时,企业一般应给予不低于本企业相当层次技术人员的待遇。“湖北省自主创新团队”成员,在聘期内按每人每年1万元的标准给予政府岗位津贴,由团队带头人负责分配。

  第十八条 鼓励和支持实施“双百计划”企业按有关程序积极争取承担国家、省部级科技计划重大专项、重点项目或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申报国家或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基地建设项目。在组织申报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产业基地等博士后工作平台建设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第十九条 鼓励和支持“湖北省自主创新岗位”特聘人选及“湖北省自主创新团队”成员通过管理、知识、技术、资本等要素,参与企业收益分配;鼓励通过技术入股、人才资本入股等方式,促进人才资本及科研成果的有偿转化;鼓励企业对创新团队实行股权、期权激励。支持创新团队内部建立灵活的分配机制。

  第二十条 “湖北省自主创新团队”可实行特聘人选负责制。符合条件的“湖北省自主创新岗位”特聘人选及“湖北省自主创新团队”成员,优先进入高层次人才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实行特殊人才特殊评审,将知识产权和效益转化列为创新团队成员职称评定、职级晋升的重要依据。在选拔各类专家和表彰奖励优秀人才时予以重点倾斜。“湖北省自主创新岗位”特聘人选,优先推荐“湖北省新世纪高层次人才工程”人选和国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优先推荐评选“湖北省创新创业杰出人才奖”。

  第二十一条 省科技厅重点支持实施“双百计划”企业开展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对创新型企业的自主创新投入,每年按一定的比例给予补助经费,对相关科研项目优先纳入省级科技支持计划。

  第二十二条 省科技厅对“湖北省自主创新岗位”特聘人选及“湖北省自主创新团队”成员,优先纳入省自然科学基金予以资助。

  第二十三条 “湖北省自主创新岗位”特聘人选工作单位,应鼓励支持人选到企业承担自主创新任务,其工作关系、岗位职级、相关待遇等方面保持不变,为人选完成科研任务提供必要的科研设备和后续团队支撑,同时在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科研项目经费支持等方面给予倾斜。

  第二十四条 “湖北省自主创新岗位”特聘人选聘期内在企业完成的科研成果,经协商,其所在单位可享有署名权,同时也可以与企业联合申报科技成果奖励。

  第二十五条 省直有关部门对实施“双百计划”高校、科研院所,在学科建设、项目资助、组建校企研发中心、人才开发等方面给予倾斜。

  第六章 服务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省委人才办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科技厅、省教育厅,共同做好“双百计划”的日常服务与管理。

  第二十七条 实施“双百计划”企业与特聘人选共同制定具体的科研规划和人才培养方案,明确总体工作目标和年度工作计划,签订双向目标责任书。特聘人选与团队成员签订目标责任书,作为目标管理中科技资助、业绩考核等工作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 “湖北省自主创新岗位”特聘人选在聘期内所完成的由企业确定研究项目、提供项目经费和日常经费的研究成果,其知识产权一般归企业所有,特殊情况双方也可以根据相关政策另行约定。

  企业与特聘人选双方共同出资合作完成的科研项目,双方应预先明确该研究成果的归属和分享办法。

  第二十九条 实施“双百计划”企业发生研究方向调整、团队重组、工作调动、职务变动等重要事项时,要及时将有关情况报省委人才办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第三十条 实施“双百计划”企业和特聘人选所在单位要加强特聘人选的日常管理和考核,要重点了解“湖北省自主创新岗位”特聘人选及“湖北省自主创新团队”成员聘期内的职业道德、科研业绩、经费使用与投入、科研平台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的情况,并将工作进展情况每年在单位适当范围内予以公布。

  第三十一条 “湖北省自主创新岗位”特聘人选领衔承担的研发项目,如在聘期内提前完成,应提出新的研发项目;对于重要项目在聘期内难以研发完成的,可视情况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三十二条 省委人才办协调相关部门,定期对企业“双百计划”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重点对聘期内特聘人选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和企业自主创新情况进行期中考核评估和聘期届满考核评估,作为发放岗位津贴的重要依据。对评估为优秀的特聘人选及创新团队,颁发荣誉证书并予以奖励;对在“双百计划”实施工作中支持力度大,成绩突出的单位给予表彰。

  第三十三条 “湖北省自主创新岗位”特聘人选在聘期内凡经查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企业提出处理意见,省委人才办会同相关部门研究批准,撤消其特聘人选称号,由企业与之解除聘任合同,停发并追回已发放的相应资助经费:

  1、在聘期内到岗工作时间不足;

  2、未能履行岗位职责;

  3、有弄虚作假行为;

  4、违反学术道德规范;

  5、触犯刑律;

  6、其他。

  第三十四条 “湖北省自主创新团队”成员在聘期内凡经查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企业和“湖北省自主创新岗位”特聘人选共同提出处理意见,省委人才办会同相关部门批准,撤销其“湖北省自主创新团队”成员称号,停发并追回已发放的相应资助经费:

  1、未能履行岗位职责;

  2、不具备团队协作精神和合作能力;

  3、有弄虚作假行为;

  4、违反企业有关规章;

  5、触犯刑律;

  6、其他。

  第三十五条 建立“双百计划”诚信档案,对在“双百计划”实施工作中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做出突出业绩和重大贡献的人员,在各类评优评先和奖励申报方面予以倾斜。对不能履行岗位职责,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人员,不得再次申报“双百计划”,同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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